(2017)冀05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云丙一、杨运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丙一,杨运涛,李金明,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云丙一,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桥东区。被执行人:杨运涛,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金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4096-0,住所地邢台县豫让桥办事处白塔村南。法定代表人:杨运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丙一与被执行人杨运涛、李金明、邢台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云丙一与被执行人刘金明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人民陪审员 解涛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