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建红、兰溪市龙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建红,兰溪市龙祥贸易有限公司,杨惠君,寿华英,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马万祥,赵建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250号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炜翔,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红,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被告:兰溪市龙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惠君,执行董事。被告:杨惠君,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寿华英,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万祥,执行董事。被告:马万祥,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城东经济开发区。被告:赵建英,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红、兰溪市龙祥贸易有限公司、杨惠君、寿华英、浙江龙马制衣有限公司、马万祥、赵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珉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万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