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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四会市卓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三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6292826XF。法定代表人:冯秀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88号河南村民公寓C座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6973XX。法定代表人:梁利柏。原审被告:四会市卓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三江大道东侧(中正陶瓷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UK2B73D。法定代表人:边学军。上诉人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会市卓盛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的《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供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供方即被上诉人佛山市天虹陶瓷颜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