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婷与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婷,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谢婷,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番禺奥林匹克花园文化长廊14座A1室。法定代表人:马军。申请执行人谢婷与被执行人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3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谢婷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凯审判员 赵卓丰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宝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