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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贾立有、张秋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贾立有,张秋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民初1278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蕊娜,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贾立有,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秋菊,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诉贾立有、张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蕊娜、被告贾立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秋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泰公司诉称:2010年5月15日,被告与原告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并在长春市北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井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K350LC-8号,机号为YC10C5827挖掘机一台,售价为1030000元。三井公司将该挖掘机租赁给被告,其中被告支付租赁首付206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债务,可以以留购金额留购租赁物。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由原告为其垫付。现被告首付款已经还清,尚欠利息3312.09元。剩余租赁挖掘机的款项被告也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原告按约定自2010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1日替被告向三井公司代还欠款595962.79元。被告已给付我方482926元,尚欠113036.79元及利息71087.51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贾立有辩称,《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存在,但是我现在已经偿还了全部欠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秋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告贾立有、张秋菊与原告泰天公司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井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并在长春市北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井公司在原告处购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型号为SK350LC-8号,机号为YC10C5827挖掘机一台,售价为1030000元。三井公司将该挖掘机租赁给被告,被告支付租赁首付206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租赁,可以以留购金额留购租赁物。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由原告为其垫付。现被告首付款已经还清,尚欠利息3312.09元。剩余租赁挖掘机的款项被告也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原告按约定自2010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1日替被告向三井公司代还欠款595962.79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本金482926元,尚欠本金113036.79元及利息71087.51元(利息按年利14.6%计算,自垫付之日起算至2015年7月1日)。另查明,贾立有与张秋菊于1996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证书、交机收条、记账凭证、对账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贾立有与原告天泰公司之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贾立有辩称其已偿全部租金,但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方当庭提交了公证书、交机收条、记账凭证、对账单等相关证据,该证据已形成了完全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据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贾立有、张秋菊偿还垫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立有、张秋菊偿还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13036.79元及利息7439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被告贾立有、张秋菊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