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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佳伟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佳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465号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戚建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兴,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佳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伟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兆丰(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