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桃荣与林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桃荣,林国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142号原告邱桃荣,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林国旺,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桃荣与被告林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邱桃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桃荣与被告林国旺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桃荣负担。审判员 任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