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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邱桃荣与林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桃荣,林国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142号原告邱桃荣,女,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家务,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林国旺,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桃荣与被告林国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邱桃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桃荣与被告林国旺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桃荣负担。审判员  任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