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郑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郑某某,幸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371号原告:乔某某(又名桥某某1),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郑某某,女,汉族,42岁,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幸某某,男,汉族,22岁,广西西林县人,学生,住西林县,系郑某某的儿子。被告:雷某某,男,汉族,50岁,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幸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撤诉行为是自愿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撤诉的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应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乔某某来负担。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