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龙飞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李龙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飞,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住吉林省梨树县。上诉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退回上诉人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