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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瀚高建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瀚高建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58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瀚高建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双月湖路与科技大道交汇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杜元杰,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建筑业大厦15-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581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8月14日,山东瀚高建设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保全标的申请书,请求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