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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与肖再金、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肖再金,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180、182号。负责人:邓金兰,主任。被执行人:肖再金,男,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刘艳,女,生于1971年6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与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再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如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以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用于抵押的共有房产变卖、拍卖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申请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25日,本院以(2016)川2021执20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共同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予以查封。2016年6月6日,本院以(2016)川2021执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再金所有的仓库予以查封。2016年6月2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的申请,本院将上述被查封房屋移送委托评估。2016年10月18日,受委托人四川中兴智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中兴智业(2016)成房评第D024号】载明,上述被查封房屋评估总价为1564700元。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缴纳评估费10800元。案涉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6日收悉《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及房屋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7日,本院将上述被查封房屋移送委托拍卖。案涉房屋经委托四川天源拍卖有限公司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第三次拍卖,本院于同日移送委托拍卖。2017年7月12日,竞买人滕正芳根据拍卖公告要求报名参与竞买并缴纳保证金113000元。2017年7月14日,竞买人滕正芳在第三次拍卖中以最高价1126584元竞得该房产。该案拍卖成交款112658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400元、缓交的诉讼费73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交纳的评估费10800元、垫交的诉讼费7350元、借款本金1087684元。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尚欠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借款本金12316元及借款本金1100000元的利息。另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再金、刘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