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冯敬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一砖厂家属宿舍一组。被执行人:冯敬先,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33号A栋2单元14层1号。本院在执行李英华与冯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李英华的债权额为102,300.00元及利息,李英华未能提供冯敬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冯敬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冯敬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