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胡甲,男,1985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被执行人胡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26民督40号支付令,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乙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8000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乙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相之行有存款xxxx元(账号:xx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胡乙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相支行的存款81701.00元(账号:xxxx)。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乙的银行账号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