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康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某1应支付张某2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张某1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