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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5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梅兰、黄仁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兰,黄仁清,万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梅兰。被执行人:黄仁清。被执行人:万春霞,身份证号:36011119751116214X。买受人:余思,身份证号:3601021987041128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执5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9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项目竞价中,买受人余思以最高应价人民币301176元胜出,竟得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联邦××小区××#楼××室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春霞名下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135号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4#楼1611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135号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4#楼161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思所有。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135号英伦联邦商住小区14#楼1611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余思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余思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