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867号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桂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辉,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文喜。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金雨伞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517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彩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