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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丁纯兰与庆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纯兰,庆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1202号原告:丁纯兰,女,194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泽霞,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丁纯兰与被告庆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纯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庆泽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纯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28800(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算三年,后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家庭需要办事为由,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2014年4月6日、2014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6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不低于1.5分。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为此,请求依法判如所请。庆泽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庆泽霞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分别于2014年3月23日、2014年4月6日、2014年6月29日向原告丁纯兰各借款100000元、5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160000元,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写明“按月付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庆泽霞仅还款6000元。原告丁纯兰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纯兰与被告庆泽霞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庆泽霞在原告催要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主张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双方仅约定“按月付息”,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庆泽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纯兰偿还借款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纯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原告丁纯兰负担580元,由被告庆泽霞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闻玉龙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人民陪审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