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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然与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李建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225号之一原告:王然,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李建立,男,1983年1月1号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与被告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然以与被告李建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然撤回对被告李建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王然负担。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睿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