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斌与被告郭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郭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811号原告:王建斌,男。被告:郭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斌与被告郭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斌负担。审 判 长  靳君健人民陪审员  周秀枝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