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全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伟,王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何全伟,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王保卫,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申请执行人何全伟与被执行人王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79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全伟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卫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何全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保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2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