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清云、李曙华与王宏彬、顾佳磊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清云,李曙华,王宏彬,顾佳磊,王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605号原告:彭清云,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原告:李曙华,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原告):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原告):王木子,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宏彬,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顾佳磊,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庆,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彭清云、李曙华与被告王宏彬、顾佳磊、王庆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清云、李曙华于2017年8月14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清云、李曙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清云、李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清云、李曙华承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心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