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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清云、李曙华与王宏彬、顾佳磊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清云,李曙华,王宏彬,顾佳磊,王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605号原告:彭清云,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原告:李曙华,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原告):高燕,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二原告):王木子,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宏彬,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顾佳磊,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王庆,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彭清云、李曙华与被告王宏彬、顾佳磊、王庆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清云、李曙华于2017年8月14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清云、李曙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清云、李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清云、李曙华承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心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