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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唐雪辉,何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执异5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西小山“凤山书院”住宅小区***幢商铺*楼。组织机构代码:55779168-X。法定代表人罗光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府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12296。法定代表人李建树,理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桥鲍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9986610-3。法定代表人何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雪辉,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昆明市盘龙区文艺路社区新迎小区6组团2栋6单元408号。公民身份号码:5301031975********。被执行人何光平,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楚雄市树苴乡法古么村委会大岭岗队3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4********。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雪辉、何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双赢鉴字[2017]第8号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用依据不全面、合理,评估价值严重偏低于土地实际价值,违反了评估的客观性与专业性的工作原则,请求重新评估。异议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双赢鉴字[2017]第8号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提交了书面说明,认为本次评估鉴定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价值的计算及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都严格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相关规定。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雪辉、何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楚雄州医院新区南侧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楚土国用(2014)第5**号,面积为:14075㎡];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新城区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怒国用(2013)第0037号]和车辆4部[车牌照号分别为:云EB41**号、云EJ25**号、云E213**号、云E213**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云23执10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楚雄州医院新区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楚土国用(2014)第5**号,面积为:14075㎡]。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新城区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怒国用(2013)第00**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4部[车牌照号分别为:云EB41**号、云EJ25**号、云E213**号、云E213**号]。查封期限二年。四、本院所查封的财产由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滇洱古道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委托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楚雄州医院新区南侧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为:楚土国用(2014)第5**号,面积为:14075㎡]进行使用权价格评估。2017年6月22日,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作出双赢鉴字[2017]第8号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司法评估鉴定属于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完成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仅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程序进行审查、监督,不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结论进行实质审查,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结论负责。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否则不予准许重新评估。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是经国家有关机构确定的具有相应的评估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在本案评估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已告知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楚雄双赢司法鉴定所提交了书面说明,认为本次评估鉴定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价值的计算及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都严格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相关规定。故异议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涉案资产重新评估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楚雄莲池映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存新审判员  杨忠祥审判员  申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相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