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特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梅与邹青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梅,邹青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特958号申请人:谭梅,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邹青平,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谭梅与被申请人邹青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申请人谭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梅撤诉。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运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