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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来新与岑祖飞、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新,岑祖飞,徐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新(又名张兰新),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祖飞,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上诉人张来新因与被上诉人岑祖飞、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来新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来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来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