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文因与被申请人谭晓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谭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53号申请人张建文,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谭晓燕,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张建文因与被申请人谭晓燕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晓燕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建文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晓燕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