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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祁伟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祁伟军,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4534766。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被执行人:祁伟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大坝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0989-7。法定代表人:蒋丙满。被执行人:蒋丙满,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伟军、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祁伟军、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依法实施了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目前【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祁伟军、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祁伟军、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银行无存款,房产无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蒋丙满在浙江泰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拥有50%的股权、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拥有90%的股权,我院于2017年6月12日由(2016)浙1022执3058号冻结该股权,该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处置财产属无益处置、被执行人蒋丙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我院于2017年6月14日由(2016)浙1022执3058号之一查封,于2017年7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祁伟军在三门县神话理发店拥有100%的股权(股金250万元),2017年7月28日做申请人执行回告笔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有财产但无剩余价值、未能实际扣押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决定)。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且申请执行人对此书面确认。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2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