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宝堂与罗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堂,罗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81号原告:刘宝堂,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树芳,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住吴起县。系原告的儿媳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科毅,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吴起县。原告刘宝堂与被告罗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堂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宝堂负担。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