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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宝堂与罗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堂,罗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81号原告:刘宝堂,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树芳,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住吴起县。系原告的儿媳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科毅,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吴起县。原告刘宝堂与被告罗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堂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宝堂负担。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