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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枣庄市铭立纺织浆料厂、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铭立纺织浆料厂,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铭立纺织浆料厂。法定代表人黄晴晴,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铭立纺织浆料厂与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40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铭立纺织浆料厂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三处(产权证号为:20130001401、20130001400、0128**)。2017年5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作出决定指定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思华审判员  曹 飞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