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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武汉市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武汉市XX,武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1。被执行人武汉市XX2。被执行人武汉XX。被执行人武汉市XX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1、武汉市XX2、武汉XX、武汉市XX3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1、武汉市XX2、武汉XX、武汉市XX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1、武汉市XX2、武汉XX、武汉市XX3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