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与张东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张东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266号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集镇孔李楼村西。负责人宋述平,所长。被告张东怀,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诉被告张东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负责人宋述平以被告张东怀自愿赔偿700元,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张东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撤回对被告张东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武县苟村镇孔李楼卫生室承担。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