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耿树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树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树雨,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金湖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9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7日释放;于2015年10月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6月22日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树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玉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树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耿树雨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6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耿树雨至金湖县黎城镇长安巷8号纪某夫妇居住的金湖县环保局家属区,窃得房屋内放在床上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2、2017年2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耿树雨至金湖县银涂镇银集街建国装饰城门市,窃得何某放在门市办公桌柜内的金卡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耿树雨在犯罪被判决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树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纪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金湖县公安局的发破案经过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证据合法有效,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树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耿树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因抢劫、盗窃罪被判决后,主动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树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抢劫罪、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耿树雨人民币660元,发还被害人(纪某600元、何某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后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