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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催3号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薇,女,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票人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票号为00100062/20534928、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500000)、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付款人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承兑人为宁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晶 晶审 判 员 杨 远 慧审 判 员 刘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燕 超书 记 员 刘 博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