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70号原告李春艳,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原告李春艳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春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