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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艳与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艳,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70号原告李春艳,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原告李春艳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宝泰购物广场89巷茶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春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