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琴与姜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琴,姜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1135号原告:何琴,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冬梅,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洪,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何琴诉被告姜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何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何琴负担。审判员 金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