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少荣与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杨少荣:被执行人刘爱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少荣与被执行人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25998.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9元及执行中后续发生的车辆拖运费人民币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少荣的申请及苏F×××××车辆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如东县支行的要求,依法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爱军名下的苏F×××××汽车1辆,拍卖得款人民币54500元。除开具申请执行费票据人民币299元、支付车辆买受人邓子云垫付的车辆违章罚款人民币5500元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少荣得款人民币2950元,在另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少荣得款人民币2751元(二次手术案),中国工商银行如东县支行得款人民币4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爱军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现实及申请执行人杨少荣的生活状况,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少荣司法救助人民币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少荣明确表示放弃对余款的执行,故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