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夏维武,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12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地址:涧西区西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继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世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光,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维武,男,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一审第三人洛阳达码格利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郭青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洛沙,该公司员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因与夏维武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二审庭审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夏维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洛阳市��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撤回上诉,夏维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撤回上诉;二、准许夏维武撤回起诉;三、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一审诉讼费11139元由夏维武承担;二审诉讼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巍审 判 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