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勾茂财、汪余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茂财,汪余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28号申请执行人:勾茂财,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汪余才,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茂财与被执行人汪余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