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禾果礼品商行与台州市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禾果礼品商行,台州市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6320号原告:临海市禾果礼品商行,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南路**号。经营者:金世娇,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台州市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张村。法定代表人:罗邦桃。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禾果礼品商行与被告台州市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禾果礼品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