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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阮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阮某,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阮某申请执行刘某继承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1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与阮庆生前系夫妻关系,阮庆生前有一辆桂G×××××红旗牌小轿车,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50000元,该车辆现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阮某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把执行标的物变更到其名下,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1执1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宗瓒审判员  卢健峰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健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