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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覃桂汉与黄瑜、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汉,黄瑜,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301号原告:覃桂汉,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肖艳,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瑜,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罗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覃桂汉与被告黄瑜、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桂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瑜、罗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4602.74元(从2016年12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实际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瑜是朋友关系。被告黄瑜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2016年12月6日还款,逾期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但原告依据约定出借款项后,被告黄瑜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却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不予理会。被告罗俊与被告黄瑜是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原告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借据一份、原告银行流水清单三十三页、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该笔款项。2016年10月12日,被告黄瑜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6日,债权人因为追讨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黄瑜承担。因被告黄瑜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2月17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瑜、罗俊曾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6日登记离婚。原告因本案聘请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瑜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黄瑜未能按约定日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黄瑜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仅支持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利息利率,本院仅支持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并主张该笔费用由被告黄瑜承担,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瑜、罗俊曾是夫妻关系,但本案借款并非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罗俊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桂汉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桂汉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驳回原告覃桂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92.06元,财产保全费1093.01元,共计3685.07元,原告覃桂汉已预交,由被告黄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周兆文人民陪审员  梁颖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