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华与被告石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华,石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47号原告:马长华,男,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告:石秀兰,女,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马长华与被告石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马长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长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石得才人民陪审员 叶峰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