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焦秀兰与史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兰,史宝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775号原告:焦秀兰,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史宝玉,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焦秀兰与被告史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焦秀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史宝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秀兰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宝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秀兰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