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执4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志重庆数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志,周健,王斯惠,重庆数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4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9124548-7.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周健,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王斯惠,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重庆数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89479-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志等人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三套房屋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现已成交归各自买受人所有,同时,本院已向各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至此,本院已为申请人兑现了债权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张小赫、审判员 翟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