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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晓霞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张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职中路西交警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磊,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晓霞,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张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晓霞向申请人神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偿还60687.69元,由被执行人尚增儿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及执行费8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