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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鑫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厦门鑫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05号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83075G。法定代表人:林子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厦门鑫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53843D。法定代表人:韦月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为962.5元,由原告漳州东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国阳人民陪审员  林允明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