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武侯镇武侯村(原勉县针织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郑宪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周家山镇明星村。法定代表人:武庆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给付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360688.5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95元。法律文书生效后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未履行。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360688.5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95元、执行费5310元。逾期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处于停产歇业状态。公司固定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抵押给银行,拖欠职工工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矛盾突出,加之武庆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勉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立案侦查中,虽有部分财产及厂房、机械设备,但不宜处置。通过三次网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陕西春光油脂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目前执行条件尚不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勉县博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5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