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小帅与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帅,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077号原告:梁小帅,女,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英,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帅与被告张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帅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