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小帅与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帅,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077号原告:梁小帅,女,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英,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帅与被告张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帅撤诉。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