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轻工经贸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金洪岩、季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轻工经贸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金洪岩,季春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市轻工经贸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马国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曹立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超,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舶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金洪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洪岩,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季春雪,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再审申请人长春市轻工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经贸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吉林省分行)、被申请人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金洪岩及被申请人季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轻工经贸总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开庭传票、起诉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未经其他方式送达,即进行公告送达,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收到查封公告才得知本案诉讼存在。2.原审判决认定中行吉林省分行对再审申请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系伪造,并非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本案主要证据亦未经再审申请人质证。本案符合再审情形。3.再审申请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已受理。本案应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中行吉林省分行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程序合法,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关键证据系伪造。办理抵押贷款时被申请人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审判决2016年9月5日生效,且在2014年7月办理执行公证时,再审申请人就提出有关证据系伪造,其当时就应当知道该事项。无论从上述哪个日期起算,至申请再审时间约2017年6月末至7月初,再审申请均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另,公安机关鉴定的检材必须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不适用本案。有关证据是否系马国元伪造并不影响本案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本案不须“先刑后民”。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公告送达须在受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并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本案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采取了除公告送达方式外的其他方式对被申请人进行送达。经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亦未发现原审法院对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原因和经过进行任何记载和说明。被申请人虽然提出其曾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同到再审申请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去送达,而找不到再审申请人,但根据现有证据,此节无法证实。而且再审申请人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留的送达地址还是其工商注册地址,亦证明该地址现仍然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此,原审法院在不能认定再审申请人下落不明,又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辨论权利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辨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辨论权利的”之规定,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剥夺了再审申请���的辩论权利,已经构成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如前所述,原审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不能以公告时间确定原审判决生效日期。另,再审申请人对有关公证事项提出的异议不能据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诉讼事宜。因此,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超出法定期限证据不足。3.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关键证据系伪造以及本案应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等问题,应在原审程序违法问题解决后,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础上进行审理。综上,轻工经贸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