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宝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平,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平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宝平与前夫车某离婚诉讼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6月4日,车某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万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告人李宝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已将全部存款提出,执行阶段本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致使执行终结。因被告人李宝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2016年7月12日以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为由对李宝平司法拘留15日,后李宝平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李宝平供述、证人杜某证言、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致新标案的情况报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回执、拘留决定书回执、还款计划、办案说明、办案说明、民事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清单、外债清单、李宝平存款查询明细、民事裁定书、民事执行卷宗、申请执行人承诺书、李宝平账户查询明细、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宝平起诉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69号一审民事判决。李宝平不服上诉,2015年5月2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宝平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5年6月4日车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5日本院向李宝平发出(2015)船执字第29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宝平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及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2016年7月12日对其各拘留15日,后李宝平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替其履行全部判决义务,并取得了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杜某证实,2016年10月18日8点多,我和李宝平到船营法院给韩某送还款计划和财产明细,到法院后韩某没在,我给韩某打电话,韩某说:“让我们找尹院长”,我们找到尹院长后,尹院长让我们直接交给韩某,第二天,我和李宝平把还款计划和财产明细交给韩某。2、2016年7月18日本院出具案件移送函载明,2015年6月4日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宝平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5日本院向李宝平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李宝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没向本院申报判决书认定存款30万元的去向。2015年10月29日以拒不执行生效法院判决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对李宝平拘留15日,2016年7月12日以李宝平拒绝申报财产情况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5日。李宝平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3、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1月30日8时许,民警姜某电话传唤李宝平,当日9时许,李宝平自行到达船营公安分局接受讯问。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载明李宝平的自然情况。5、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169号民事一审卷宗材料及民事判决书证实李宝平应给付车某人民币220000元。6、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证实,李宝平不服本院(2014)船民一初字169号民事判决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也被驳回。7、(2015)船执字第00295号执行卷宗材料载明,2015年6月4日车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5日本院向李宝平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9日以拒不执行生效法院判决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对李宝平拘留15日,2016年7月12日以李宝平拒绝申报财产情况为由,对其行政拘留15日。8、关于刑事部分处理意见载明,车某表示如果李宝平家属能够把执行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完毕,看在婚生女儿的情面,对李宝平的行为谅解,请求法院对李宝平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9、被告人李宝平供述,2015年、2016年我两次被法院各行政拘留15日,两次都是因为我没按照法院判决还钱被拘留的。我和前夫车某离婚,法院判决让我给车某22万元,到现在我一分钱没给。我被拘留后,2016年10月18日我才向法院申报的财产,并且提供的还款计划,我手里有还款计划的副本。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平在法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规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宝平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替其履行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考虑其所在基层组织的意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宝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源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