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文秀与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振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秀,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振东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4953号原告:张文秀,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马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振东,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张文秀与被告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刘振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抵押金55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在被告处(原天鹅大众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哈尔滨大众客运有限公司)担任202路公交车司机职务,在原告到被告工作时缴纳了抵押金5500元,原告在职期间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共垫付赔偿款为2600元。在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离职后,被告刘振东让原告在返还抵押金申请上签字后,二被告就一再拖延不予返还抵押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请求事项涉及的内容系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起诉的事项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文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